那方秦丰年冲她点了点头,然后便退到了一边,在朝议前他在私下和谢宁讨论过此案的,他是明法科出身,在去任益州前曾在大理寺当过详断官,这次的调任虽匆忙,但因着以前的人脉还在,所以他很快的就熟悉了手上的工作。
他能信谢宁,也因辩论之后知道谢宁深谙法理,所以才肯直面于朝堂之上,然后将下面的事交给谢宁。
朝议暂时告一段落,要下两制,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谢宁和另外一位翰林学士领命后便调阅了关于红秀之案的全部卷宗。
若从律,那红秀必死,若从赦,那红秀可活。
谢宁自是从赦的,她遵律,可如今的情况,须拢权,因此得以皇帝的赦为第一。
她已在修改新法,现在朝堂上旧党当道,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他们都会阻止新法的施行,所以要借着此案将皇帝的权力拉高,如此才能为之后改良过的新法开道。
耳边传来翰林学士的声音,“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这是例律。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是贼盗律条中的谋杀条。
“红秀杀夫,触犯了“恶逆罪”,无可赦免。”
谢宁撇过旁边一位中书舍人,对方立即会意,“臣有言,据户婚律,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而红秀定婚之日,母服未除,二者之间的婚事在律法上无效,因此红秀刺杀李大郎不应以‘恶逆罪’论之,当以贼盗律中的谋杀条论之。”
孝期内不准嫁娶,也就是说,红秀之罪当以贼盗律来定,谋杀人,且伤到了人,当处以绞刑。
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此言其实也有些强词夺理,但也是一个谢宁的一个试探。
谢宁收回视线,然后出列,问刑部的官员,“我看过此案卷宗,缉拿、讯问红秀的是县尉,那时红秀便已吐露实情,可是?”
那刑部官员点了点头,然后谢宁继续道,“而按照大周律例,县尉不可参与推勘,是以当时此案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所以红秀的自首情节成立。”
也就是说,红秀的犯罪事实或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她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属自首。
刑部不承认红秀是自首,盖因为她当时已被县尉缉拿诘问,可大周县尉不可参与推勘,也就是审问,因此县尉的审问并不成立,红秀依旧属于自首,可被减刑。
秦丰年已然据此反驳过好几次,可刑部并不理会。
依旧按谋杀罪论。
如今拿到朝堂上来说,刑部的官员反驳不了,谢宁也没给机会他们反驳,“按谋杀罪论,红秀已伤人,当处以绞刑,可她自首陈,因此当减谋杀罪二等,判‘流三千里’。
《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因此‘流三千里’应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折杖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毕竟大周之前是为乱世,而乱世用重典以救时弊,到大周却是不适合重典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以前的大周疆域太小,北不过燕、云十六州,南不过长江,西不过山西,在如此狭小的疆域内,流三千里?
谢宁看向那翰林学士,对方也承认红秀并非“恶逆”以及她的自首情节,可他却并不认为红秀可降罪,因为律法上说的很清楚,谋杀且伤到人的,不在自首之例。
所以即使红秀有自首情节,也不可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