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想当然,来给一件事情定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合理推断,就连原告对被告的指控,其实也是由于她的想当然,所产生的一个误会?
关于台
辩方:被告最终对你做出“殴打行为”的场所,是在天宫门的台,是吗?
金思琦:是的。
辩方:台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地方,请你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金思琦:它是一个比较公平的擂台吧就是天宫门本来是禁止学员私斗的,但是学员之间可以自由发起,用一定的积分做赌注,到台上战斗,赢的一方就能得到败者的赌注积分。如果是强制的话,就会默认用全部积分做赌注。
辩方:也就是说,在台上战斗,并不违规,对吧?
金思琦:对。但是不对,可是我当时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了,孟昭还是没有停下来,仍然继续伤害我,他这样已经不是正常了,他是在泄私愤,从现场视频里是可以看出来的。
辩方:如何证明你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呢?
辩方:如何证明你当时的行为不是一种障眼法,也许你只是想迷惑被告,趁机反击呢?
金思琦:
辩方:原告尚且不知该如何自证,被告当时刚刚遭遇网络谩骂,又被退还礼物,他无法冷静的思考,所以想要继续将进行下去。而本身又是原告亲口承认的正当行为。那么,被告在一个正当的场合,做了一件正当的事,他有什么理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辩方:刚才在双方陈述中,原告和被告的母亲都曾异口同声的夸奖被告,称他善良、孝顺、体贴。双方立场完全对立,没有串供可能,因此她们描述的被告形象,可以认为是较为真实可信。一个被一致公认为善良温和的人,又怎么可能对刚刚分手的前女友做出故意伤害行为?
辩方: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双方都是修灵者,根据刑法规定,修灵者之间的冲突,不适合用普通人的律法约束。原告的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
辩方:我的发言完了。
之后,孟昭接受质询的时候,他一改往日的温吞性格,答得头头是道,显然是早有准备。
从双方表现来说,就算人们心里的确更加同情受害者,但金思琦实在是太过窝囊,一件有理的事都能被她生生怂成没理。辩方又步步紧逼,恐怕接下来的判决,的确是会有利于孟昭。
接着,双方又先后有几个证人上堂。孟昭一方的气焰不断攀升,孟母脸上已经乐开了花。
现在坐在证人位上的,是简之恒。
辩方:被告想要为原告策划告白仪式,并叮嘱队友对原告保密,为了给原告一个惊喜。你们对此全程知情,并且帮助他进行了场地布置,是吗?
简之恒:是啊,因为当时我们都觉得孟昭人不错,觉得思琦跟他在一起会很幸福,能帮就帮一把咯。
辩方面露喜色。
辩方:所以你们都认为,被告是一个值得交的朋友?
简之恒:一开始是。
简之恒:谁知道我们辛辛苦苦帮他布置了半天,他也告白成功了,最后却一言不合就翻脸了!害得我们一群人连蛋糕都不好意思吃了,我认为他对我们这些朋友造成了伤害,应该赔偿我们精神损失费!
辩方:万事都有源头,刚才我们已经说过,被告情绪失控,是因为初次面对原告的欺骗。要弥补精神损失,你们应该去找原告啊
简之恒:你说得没错!那我这样说你听听有没有道理,被告是一个有着完全认知能力的行为人,他搞砸了告白仪式,这是他本人的行为,将这个过程面向世界直播的,是天宫门由于他的举动感到义愤填膺,自发前来谴责的,是广大网友。也就是说,对被告造成名誉权侵犯的源头,主要是他自己,是天宫门,是网友,而原告所做的,仅仅是让他的告白失利。
简之恒:原告作为合法公民,她完全有自由选择恋情的权利。你刚才也说了,被告当众告白,她事前并不知情,那就算直接拒绝对方告白,也是她的自由,不是吗?被告在计划告白之前,应该就会做好成功和失败两种准备吧,他是不会勉强一个不喜欢自己的女孩交往的,毕竟他在你口中,可是一个“善良,体贴”的人啊。
简之恒:所以,如果你想替你的当事人追讨名誉权损失费,我建议你们,直接连着天宫门和广大网友一起告。
辩方:
简之恒:还有,你刚才说,你的当事人在台上殴打原告,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完全正当的行为,是吗?
简之恒:既然行为正当,我用你的问题来问你,你要怎么证明他当时的情绪已经失控?他到底是失控打人,还是合理打人,你总得选一个,不能两边都占着吧?
简之恒:那或者我们就先假设,被告即使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仍然会记得天宫门的规矩好了。那么既然你给出他的失控理由,仅仅是被原告退回了礼物,就连这样的一件小事都会令他情绪失控,是否代表他有着明显的性格缺陷,也许在相处过程中,曾经给原告方带来过更多的伤害,而原告抱着宽宏大量的态度,没有逐一指控呢?
简之恒:抱歉,刚才你也做过很多的“合理推断”,我都是跟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