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告不愿意与其结婚,因此产生怨恨而报复的一种手段。
没有任何的文件或者记录可以证明,我当事人与精神科药物的购入有关,如果光是听信证人的片面之词就将我当事人定罪,那无容置疑是有失公允的。
诱惑女教徒,教唆女教徒从事非法买卖活动更是缺乏有力的证据。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女信徒是受到引诱才与我当事人发生关系的,在她们身上几乎找不到强行发生关系的迹象。
她们没有伤痕,身体上没有遭到侵害;至于从事非法买卖活动纯粹是个人作风问题,与我当事人无关,也没有证据显示,是我当事人指使她
们从事非法买卖活动,录音文件?没有;
文书记录?没有;听到一切谈话内容的证人?也没有。所有的指控根本就是无稽之谈,绝对是无中生有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