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情人关系,就算他们的确是情人,也不等于是我当事人追求死者,也可以是死者追求我的当事人。
如此一来控方所指出我当事人玩弄女性感情这一点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死者怀有我当事人孩子这一事,控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肚子里的孩子的经手人是我的当事人。
既没有前进的科学鉴证也没有得到准确的参考事实作为标准。我们只能知道,他们多半是合作关系,有商业合作的记录,这就解释了他们的开房消费记录。
死者与我的当事人是朋友关系,她怀有身孕,我当事人知道她的爱人不愿意负责任,他是出于朋友的道义陪同死者去堕胎,而并非是控方所指出,企图消灭两人之间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