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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章 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2 / 2)


制的基本确立。1956年3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是检察侦查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这次会议将侦查工作确定为了检察业务的建设重点和当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检察侦查工作的建设进入了新阶段。随后举行的全国侦查工作会议中,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时英突出强调了检察侦查权的重要时代意义,他指出“健全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该文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从提起刑事案件、侦查、侦查终结三个方面作了系统设计和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文件的说明中,可以发现起步初期检察侦查工作法制化程度是较为薄弱的,“部分侦查工作人员对待这一工作抱着消极态度”,他们认为“过去没有程序也办了案,而且办的快”“侦查程序仅是一些文书格式”,由此该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在“‘合法敏捷’地向犯罪份子进行斗争”的同时“更加确切地遵守国家法制”。检察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范围也为随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的临时办法(初稿)》所明确,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而一般刑事犯罪的管辖权则属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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