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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OSS发出普通的一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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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没发现其他人震惊地表情吗?也不是。他看到了,但不觉得这有什么奇怪的,毕竟他这个崔旷的嫡长子可是要被父亲除名了。

然而他不知道,在古代社会语境中,“全当没有这个儿子”的意思不是不认他这个儿子这么轻松,而是将欲杀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父权社会。父亲对于子女的意志和权力几乎是绝对的,并且还是永久的,即使子孙成年也不能获得自主权依旧要听父亲的教令。

子女如果违反父亲的意志,父亲便可以行使惩戒权对子女加以惩责。母亲教育子女的权力来自于父亲,所以母亲对孩子的教导权不能超越父亲,但母亲同样拥有惩戒孩子的权力。

父母在扑责子女的过程中若将子女殴伤致死,其受法律惩罚的程度也会较常人轻。历史上,不同朝代对父母扑杀子女的惩罚宽严程度不同。同时,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即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对子女的惩罚的权力。

除此之外,父母还掌握着子女的生杀权。用个比喻来讲,子女对于父母就像财产一样,父母将子女是杀了还是卖了都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因为这不是道德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中央集权将所有人的生杀权集中在国家机构手中,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杀死子女。父母只能扑责子女,如果杀死了子女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失去了对子女生杀的控制权。国家集权中收回的是父母生杀子女的权力,但父母生杀子女的意志力却并未影响。也就是说,父母仍然可以决定子女是生是死,但执行程序则要给予地方政府。

从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尚云是可以即刻当场杖杀崔云阳的。

崔云阳身为儿子,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辨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崔旷的惩戒,这在孝的伦理上明显构成了不孝之举。

惩戒违背教令的子女时导致子女死亡是违背国家法律的,但在古代,不孝的罪责远比违背父母教令严重得多。即使崔旷以后被追究私杀崔云阳的责任,在法律上崔旷也是无罪,并且是“免议”即无需讨论便可确定无罪责的。

但是尚云不想亲自动手,虽然他被天道拜托了过来清理寄生虫。

首先,他考虑到让自己媳妇亲眼目睹杖杀活人,媳妇不说能不能接受但她一定不会喜欢。陈达这货惹得天道不爽快就算了,省的再来祸害他媳妇!

其次,他尚云一手开天一脚裂地多么豪气冲天,叫他不得不装出平常人的力气一杖一杖打死陈达他心里是拒绝的。

所以尚云把陈达送去官府,让他们来处理,干净了事。

刘宋时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无需罪致死,亦无需提出确证。在隋朝,不孝更是属于十恶重罪之一,不必等到秋后便可问斩。

陈达一直到带着不孝的罪名被绳子绑着被部曲压着跪上府衙大堂的地上时都是懵着的。

他不知道一切是怎么发展到这种情况的。

不是要把他除名吗,怎么变成要杀了他了?

当他听见崔旷说:“此子不孝无赖,不顺父母,不从教令,玷辱祖宗。吾不欲其活。”时,他一下子从地上蹦起来,急吼吼地为自己辩解,话语中不知是装的还是真的,满满都是苍凉之感:“儿子醉酒做了错事,然而儿子已经认错并且努力加以补偿,父亲为何如此咄咄逼人!再说儿子不过睡了一个婢女,无论如何父亲也不能因此要我性命啊!”

他倒是打得好主意,他知道崔旷为了保护崔秀秀的名字必定不会将实情说出,不见崔旷与清河尹数落他的罪名也不曾说他奸.淫胞妹,可见他是不敢说出来的!

而睡一个女人,睡得还只是个丫鬟,在良贱分明的古代,根本连罪名都算不上,他又凭何巧立罪名让他去死?!

他此话一出,堂中所有声音顿时消失,一下子变得非常寂静,无端叫他毛骨悚然。

他显然忘了问系统,所以他不清楚在古代父母想要杀孩子是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证据的。他更不知道在这个时代儿子对于父亲的任何话都必须完全顺从,即使父亲打他、要他性命也必须听从。并且虽挞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婉愉,“起敬起孝”。1

在这个脱口而出一句“老不死”都是谋杀,辱骂父母、祖父母就是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位列十恶之内的古代社会,崔云阳明晃晃的出言顶撞父母明晃晃地就是的不孝。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2

原本清河尹还打着劝解崔旷的念头的。在他看来,崔云阳是少年英才,一首《青玉案·元夕》让崔云阳声名远扬,观诗便可见其才华出众,又是如此年少,将来指不定如何光宗耀祖。再者父母舐犊情深,怕崔旷只是逞一时气愤,将来又将时时惦念亲子,便想劝崔旷想清楚,不要到将来儿子已经身死再后悔。

然而清河尹深受儒家教育,自幼学习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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