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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 居然还敢旁听庭审,真是胆大……(2 / 2)


真价实、无可抵赖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监控画面之类的。

但是没有。

骚扰行为发生在酒吧内,舞女上班时间不允许带手机,兔女郎装也藏不下录音录像设备。监控摄像头莫名其妙地“坏了”,存着监控数据的硬盘也“数据丢失,无法修复”。

她的委托人能拿出来的所有证据,只有她当初拒绝老板时打了他一耳光留下的痕迹,和自己在耳光事件后被迅速开除的记录。

相比之下,对面的证据就翔实多了。

对面能拿出委托人和同事为了卖酒提成吵架动手的监控视频,证明她是个脾气暴躁、爱钱如命的女人。

对面还能找出好几个委托人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委托人在耳光事件之前就成天抱怨自己工资低、收入少,要让老板给她涨薪。老板不同意,就要“给他点颜色看看”。

处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兰青青反而冷静了下来。

她发现,无论是委托人还是被诉人,其实都拿不出什么真凭实据,证明那次性骚扰到底发没发生。

她的委托人能证明老板要求和她私下共处,在共处的时候,两人起了争执,却不能证明争执的内容到底是涨薪还是性骚扰。

与此同时,被诉人其实也不能解释为什么要和委托人私下共处,为什么要在争执结束后立刻将她开除,不留一点回旋余地。

他们双方,看似力量不对等,其实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

无法直接证明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只能从侧面寻找人格证据。

说白了,就是互相进行人格上的攻讦。

对面攻击她的委托人,说她贪财,说她暴躁,说她从事不良职业生活作风有问题,此番状告老板,肯定是涨薪不成,伺机报复,想狠狠地讹上一笔。

那她就反过来攻击对面手脚不干净,有性骚扰女员工的前科就完了。

看法官信哪个就是了。

横竖对面看起来真的有些可疑兰青青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对方的酒吧女员工离职率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在酒吧内,也的确流传着老板手脚不干净,把女员工“弄走了”的传闻。

不过,传闻只是传闻,真要叫这些在职员工出庭作证,指控老板,那是不可能的。

兰青青思来想去,发现自己只能从那些“离职员工”入手。

在职员工不敢指控老板,离职员工总敢了吧

而且,被老板“弄走”的那些女员工,大概率和她的委托人有着同样的遭遇。

同病相怜之下,说不定会愿意作证。

不过,要在海市三千万常住人口里找出曾在这间酒吧任职,又被老板“弄走”的女员工,何其困难。

她跑前跑后一个月,也只找到了那么一个。

兰青青说“如果能说动这个女员工出庭作证,我至少有三成把握能赢下这个案子。”

“于是,我按照打听到的地址,登门拜访。”

“而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她即使是在我拜访她的时候,也依旧只是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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