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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一章 调解(1 / 2)


“周六孃食品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一年,虽然蓬勃发展,但依旧是一家新的公司,其注册‘麸醋’作为产品商标,会对其它采用相同工艺,相同原材料的产品,产生排他性,对于其余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我方反对辩方的这种观点。”鲁教授拿到周至递过的纸条,立刻提出了反驳:“辩方这是在混淆事实,真正的事实是,周六孃食品有限公司虽然是一家年轻的公司,但是其酱油和麸醋两大类的产品,都是源于当地存在数百年的老字号,‘同仁合’与‘盛兴隆’。”

“当地人提起麸醋,都是特指的盛兴隆生产的极品香醋,因此同样具备辩方所提出的,蛮州老窖具备的那种广大群众基础认知,以及新法不适宜追溯的属性。”

“同时我们还要告知法官同志和辩方律师,我当事人所生产的麸醋,到目前为止,并不存在辩方所认定的所谓采用相同工艺,相同原材料的产品,生产此类产品的相关企业!”

“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措辞。”法官都有些看不下去了:“都是香醋这类调味品,周六孃食品有限公司的麸醋的生产工艺,难道其他厂家不能采用吗啊?就算是你们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也有保护期的。因此你说这种情况,不大可能吧?”

“法官同志您误会了。”鲁教授笑道:“并非是因为生产工艺有专利保护的原因,而是因为当地的空气和水文条件非常独特,我当事人酱油和麸醋的生产车间,在红水河畔的先市镇,他们那里自古以来酿制酱油和香醋,有一项极为特殊的特点,那就是不用曲药,只需要将待发酵的原材料置于阴凉通风的发酵间里,就能让空气中特有的发酵菌群附着其上,进而产生品质异常优良的发酵原料。”

“什么?”法官都惊讶了。

省工商局的人和辩方律师也麻爪了,这情况,闻所未闻啊。

拍摄节目的编导来兴趣了,这案子,到现在变得有趣了。

很多人对法律都存在一种误解,因为从一个个案例来看,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应有利益,便将之理解为一种对个体的保护行为。

其实法律从更大的意义上来讲,保护的是一种社会秩序,它的存在是为社会稳定性和良性化服务的,它并不倾向于对个体们的保护。

比如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虽然维护公序良俗,但是要是一个父亲和一个儿子竞争同一个女性,最后让这名女性从儿子的女友转变成儿子的后母,法律在条文范围内,会认定这件事情是合理的且予以保护。

虽然它颠覆了绝大多数人关于“公序良俗”的认知,但是它没有一丁点的违法。

在这个例子里,父子关系并不构成父亲追求儿子女友的禁止条件,因为如果将之列为禁止条件的话,带来的社会退步有可能会超过社会进步,法律的制定者主要是从社会的广义性出发去制定条文,在制定之初,就并不保护类似的“个例”。

因此对于一些非常特殊的个例而言,法律实际上也无能为力。

比如现在关于这个“麸醋”的讨论,由于其特殊的天然生产条件,决定了它是单一的,故而也就不存在所谓“其它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当然也就侵犯不到其利益。

要是这样来理论的话,引用该法条来判定该商标不能使用,就不成立了。

“法官同志,省工商局的同志,辩方律师同志。”鲁教授乘胜追击:“我们今天不是诉讼,而是调解,因此我们拿着这多的证据过来,根本目的并非为了打官司,而是大家协商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来。”

“我的当事人还提出了一个建议,我觉得也具备参考性,那就是对于地方名优土特产,我们可以有商标、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推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

“比如火腿中的名优品质,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又比如西湖龙井茶,国家既应该保护这些名优地方产品的独立名称,也应该保持其特殊性,权威性,使其不受区域外其它生产厂家的假冒与冲击。”

“国家可以成立一个保护这类产品的小组,以商标的方式将这些名称保护起来,然后授权给满足条件的厂家来使用,这样一来,既避免了荒唐的一刀切,同时也极大地维护了商标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

“作为让步,我当事人提出了几个要求。”

“第一,请省工商局就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对我当事人出具书面道歉信,可以不登报,不向媒体公开,但是需要盖上公章,交由我当事人保管。”

“第二,我当事人可以将已经注册成功的‘麸醋’,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特殊商标,将所有权交给相关部门,但是需要拥有其使用权,并且将‘空气天然发酵工艺’,作为该商标的授权条件,明确到文件当中,今后只有不用曲药,采用空气天然发酵工艺制作的香醋,才能使用该名称。”

“第三,为了配合这样的使用方式,我方同意在自用品牌前,添加上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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