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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四十六章 报恩(1 / 2)


旁白道:叶yu,我终于发现了你的书中一个不合逻辑的地方,那就是堂堂修士怎么会死在山难之中呢?真正的夏无炎是不可能死于山难的。

叶yu道:盲生,你终于发现了这个华点。就是因为这个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发生了,所以叶枫才会肯定,真正的夏无炎之死必然不同寻常,很有可能和天之锁解封有着密切关系。

。。。

其实还有一件事要说,当初大夏皇朝面对没有功劳却依旧牺牲了三师兄的阳明书院,依旧选择了奖赏,不过是另外一种隐秘的方式,之所以不能用公开的方式,那是因为大夏皇朝作为中土大陆的统治机构,它必须做到赏罚分明,起码表面上必须做到。

所谓赏罚分明一般意义上就是有功则赏,无功不赏,有罪则罚,无罪不罚。

这个时候你就要说出来,大夏皇帝私下里对没有功劳阳明书院进行奖赏难道就是赏罚分明了吗?

首先,还记得之前是怎么说的吗?我们处于正常人心人性的角度来说,阳明书院因为举贤令,三师兄牺牲了,阳明书院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这个才是人之常情。但是因为现实特殊的情况,阳明书院的“苦劳”是不能算作“能够奖赏的功劳”的,这完全是为了绝大多数弱者修士不被人卖掉换取“奖赏”。

到了这里,你就能发现了吧?因为现实的实际情况,功劳和罪过,有的时候是不能予以体现的,或者说不能完全体现。这个情况本身就让“赏罚分明”这四个字无限趋近于一个伪命题。所以你抱着一个伪命题在那里当回事,把鸡毛当做令剑,不觉得可笑吗?

简单的说,大夏皇朝知道阳明书院是有苦劳的,但是这份苦劳不能彪炳出来,所以只能偷偷的奖赏,所以变成了“明功明赏,暗功暗善,明罪明罚,暗罪暗罚”。只有这样才能是最真正意义上“赏罚分明”。所以大夏皇帝对阳明书院的暗赏才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不过问题就出在这里,“明功明赏,暗功暗善,明罪明罚,暗罪暗罚”有太多的主观性在里面,可执行性很低,所以从来不为法律所采纳。法律只会采纳“有功则赏,无功不赏,有罪则罚,无罪不罚”这套简单易行的原则。因为后者相对于明暗赏罚,更加客观一点。老实说两种赏罚方式各有利弊,而法律只能选择后者,也不过只是二者相害,取其轻罢了。

所以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道德、社会的底线,它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

老实说,任何以守法标榜为自己优秀品德的人,基本都是最没有道德的人。

毕竟法律是不可以把方方面面都规范到的。举例来说,如果我进门迈哪条腿,法律都要规定的话,那社会就真的完了。因为这些事情本该都是道德去约束的事情。一件本该由道德去约束的事情,沦落到只能用法律的强制力去维持,那么你觉得那个时候,社会上还有道德可言吗?一个没有道德的社会,不是完了,那又是什么?

而社会道德的这个任务,向来都是文化来接手处理的。不然你想,“道德”不就是“儒释道”提出来的吗?儒家讲究仁义道德,道家的根本经书还就是《道德经》,不对吗?

法律只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是解决最基本、最表面的问题。法律无法解决文化的根本问题,文化的问题只能由文化的觉悟自己解决。一个民族的文化属性就是这个民族的道德属性,主宰着这个民族的文明、荣辱、兴衰。而一个民族最强调道德的时候,也正是这个民族道德最沦丧的时候。

所以说,法律治标,文化治本。法律对于滋生法律的文化土壤无能为力,对于越过法律潜入文化土壤地带从事更大损害、更大掠夺的行为无能为力。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软弱、最无奈的强大。法律的神圣是缘于道德文明的崩溃,关注弱势群体,激励强者构筑更高的道德平台和获得更大的综合效应,这需要相应的社会文化。

而这个就是现实,一个时时刻刻在人心人性的前提下,我们所生活下的现实。

。。。

叶枫等人出了书院管理司,在回去的路上遇到了一个人,那就是阮峰。

当阮峰见到叶枫后,什么也没有说,就是对着叶枫跪下磕了九个响头。而平时谦逊的叶枫这一次却没有拦住阮峰,而是让他把头磕完。似乎叶枫觉得,阮峰应该给自己磕头。

自古以来,不管是修行还是处世凡俗,“九”都是作为一种程度达到了极致的标志。所以九次磕头,无论是在hua夏传统文化中,还是在洪荒仙域中,都是具有特殊的含义的。它象征着至高无上的尊敬和崇拜。比较常见的场合包括对神明、祖先或者特别崇敬的人物磕头。九次磕头是较为庄重和神圣的仪式,代表着人们向对方所抱持的虔诚信仰和敬畏之心。

而阮峰向叶枫磕头,是为了报答叶枫替自己报了灭门之仇,加上叶枫之前对自己的救命之恩。之前自己因为身体不能动,意识不清醒,所以没有来得及向叶枫报救命之恩。所以两次大恩加在一起,叶枫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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